皇甫新城知道在南城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也就是一个形式。以前全法院就只有两个陪审员,一个是看门的刘老头,一个是打扫卫生的王大姐。他们参加陪审也就是开庭在审判席上坐坐,合议庭合议案件时也是审判员说什么他们就附和什么,从来也不会发表不同意见。一个案件审理完了,给他们每人五元钱的津贴。院里这次在人民陪审员方面做了大的改革,聘请了几个文化层次高的陪审员,但皇甫新城不知道这两个陪审员这么快就到岗了。
“这样,等人来齐了我们就开个会,专门讨论一下这个案件。”皇甫新城知道在严打期间每个审判员都在抢着结案。按照法律规定,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权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案件,现在这个案件是两个人民陪审员认为被告人沈宽构成犯罪,与盛强的意见相左。按照法律规定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案件就应该按照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进行判决。如果庭长对合议庭的合议意见有不同意见,只能要求合议庭重新合议一次,合议庭如果作出了同样的合议结果,庭长也只能提请审委会研究,而不能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在法院内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一般都要上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因为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决定必须得到执行,它可以改变合议庭的合议意见。
皇甫新城和盛强说话间,庭里的同事都已经来齐了。皇甫新城便组织大家一起讨论研究了这个案件,果不其然,在讨论会上大家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但多数人认为沈宽的行为并没有构成了盗窃罪。
皇甫新城将案件情况向蒋正君做了汇报,蒋正君同意提交院审判委员会研究。
在院里的审判委员会上,多数委员认为沈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用副院长蒋正君的话说:“罪与非罪的标准是严格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没有什么可以商量的!”
盛强的案件刚刚结束,副庭长龚长华又报上来一件流氓案件要求庭里研究。被告刘成功,男,二十九岁。刘成功是一个好吃懒做的人,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晚上九点,刘成功到邻居王二兵的鸡笼里偷了一只老母鸡,被王二兵发现后扭送到了村民委员会。因为刘成功经常性偷鸡摸狗,已经是村民委员会的常客,村委会主任就想着批评几句了事,没有想到旁边的村治保主任提出,现在是严打时期,刘成功顶风作案,应该交给派出所处理。村委会主任见村治保主任这样说,也就依计照办,将刘成功送到了派出所,正好当班的民警马力认识刘成功。他以前经常处理刘成功偷鸡摸狗的事情,现在正是严打时期,马力就想着趁严打活动把刘成功给办了,好给他一个教训。案件的申请批捕材料上报的是盗窃罪,检察院认为一只老母鸡显然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遂以流氓罪对刘成功进行了批捕。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在合议庭的意见是刘成功偷了一只老母鸡显然构不成盗窃罪,而检察院以流氓罪对刘成功批捕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龚长华与检察院交换意见后,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员也认为案件有问题,后经检察院的同志研究,认为案件既然已经批捕了也公诉了,希望法院以盗窃罪把刘成功给判了。
“问题是刘成功偷了一只老母鸡,涉案数额也达不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啊?”龚长华一边说一边摸摸头。龚长华也是一个转业军人,但他平时喜欢学习,钻研业务,是刑事审判庭的业务尖子。一般的案件他都会协调处理了,这次应该是碰到难题了。
“这个案件我向蒋正君副院长汇报后还是上审委会吧?”按照院里相关规定,凡是检察院公诉的案件要判决被告人无罪,必须经过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刑事审判庭没有直接判决无罪的权力。所以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有一大半是刑事案件。
在审判委员会上,全部委员都一致认为刘成功的行为不构成流氓罪,因为盗窃的数额小,也不构成盗窃罪。蒋正君副院长最后说:“和检察院说我们还是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将案件退给他们,让检察院以后再不能这样办了。”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今天是南城区法院新办公大楼开工奠基的日子。早晨八点五十八分,在一片鞭炮声中,区委书记王大来开挖了象征着开工的第一锹土后,已等候在一旁的推土机就轰隆着开进了施工场地。
南城区法院的新办公大楼选址在南城区南城街道南城南路上,这里原来是一片丘陵山地,南城区区委和区政府把新的办公大楼选址在这一片丘陵山地后,建设规划部门就把这里规划成南城南路,区委、区政府的办公大楼在路的东头,地址为南城南路二号,南城区法院在路的中段,地址为南城南路六号。现在东头的区委、区政府的办公大楼已经建到三层的高度。
根据设计,南城区法院的新办公大楼是主楼为七层、裙楼为三层的坐南朝北的混凝土结构大楼,设计建筑面积为一万二千平方米。这一面积是按照南城区法院一百个工作人员、每人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作为设计依据的。当然这每人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包括了办公室、审判法庭、健身房、食堂、餐厅、厕所等公共面积。南城区法院的这一建筑设计标准就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江滨这样的大城市,也是很先进的了。整个法院建造费用为一千五百万元,包括土木建筑、装潢装修以及通信通讯设施等全部费用。区政府财政投资八百万元,其他费用则由法院自筹。
在当时的江滨市,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两块。一块是政府的财政拨款,主要解决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基础医疗费和经常性办公费用,另一块则是法院的自筹资金,主要解决法院工作人员的福利、奖金、补充办公经费不足部分以及办案、出差和法院建设经费的自筹部分。法院的自筹资金主要来源就是诉讼费、刑事案件的罚没款等。在经济发达地区,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还经常向厂矿企业等拉一些赞助款等,当然按照相关纪律规定,这样的做法是不允许的。
一九九三年,因为经济审判庭的出色表现,全南城区法院收取了一千三百多万元的诉讼费、罚没款收入,这让一向财务紧张的南城区法院解决了大问题。筹划了几年未能实施的法院新办公大楼建设也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对于南城区法院来说今天是个好日子,面对着即将拔地而起的新办公大楼,全院干警显得很是开心。皇甫新城也是十分高兴,毕竟自己也为南城区法院的建设做出了贡献。
参加完开工典礼,皇甫新城就忙着往办公室赶。今天上午他还要到区看守所去提审一件案件的被告人。这是一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孙林是南城区一所小学的老师,受害人则是他的同事邢春燕。
因为时间有点紧张,皇甫新城去看守所之前,就给看守所打了电话,等他到看守所时,看守所已经把犯罪嫌疑人提到了提审室。
进行了例行的一些问话后,皇甫新城很快就问到了主题,谁知当皇甫新城一提到让被告人讲述犯罪经过时,被告人就喊起了冤屈:“法官,我可是被冤枉的。”孙林说话时已经是满脸的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