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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章 《法苑笔记》第一百六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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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不可能不存在问题,有些问题当事人如果能够及时地向法院领导反映,并且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就能把有些问题、矛盾消灭在萌芽之中,否则就是一些看起来不大的事情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也会积累、发酵成大事,甚至于成为恶性事件。所以在当事人和法院领导之间建立起一条畅通有效的通道,让当事人能够及时地向法院领导反映案件审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况且,与当事人的直接接触和沟通也是法院领导掌握审判、执行工作情况的一个直接、有效的方法和途径。皇甫新城长期以来也一直在思索着这个问题,现在通过邹东文公司案件这个事情,皇甫新城感觉到这已经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了。

早几年在牧马关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时,政协委员就提出过建议,希望法院能够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沟通渠道。

按照皇甫新城当时的设想是要建立院长接待制度,让当事人与院领导直接见面,这样既能让当事人及时地把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向法院领导反映,又能够让法院领导及时地掌握案件审理情况,这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回到法院后,和几个副院长商量这件事,彭伟成就提出,几个院级领导分管的工作都很多,如果再搞这个院长接待制度,恐怕难以分身。

当时皇甫新城就犹豫了一下,把自己设想的每周一次的院长接待日改为了庭长接待日。现在看起来,这个制度执行得并不好,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这些审判、执行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平常与当事人接触就不少,很多问题他们并不是不知道。二是因为这些审判、执行业务庭的领导毕竟是中层干部,在干警心目中还是缺乏足够的权威,让他们接待当事人,并不一定能够把问题解决好。皇甫新城到其他兄弟法院参观学习时,曾经留心地考察过这方面情况,但到目前为止,全国法院系统还没有一家法院有这样现成的制度经验可供参考。

没有现成的经验模式那就只能自己创新了,这首先应该是一个常设性制度,二必须是能够解决问题的制度。如果让院级领导能够经常与当事人接触,接受当事人的来访,听取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对当事人反映法院审判执行人员的一些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尽可能当场解决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这不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吗?对,应该设立这个院长接待日制度了。

临江县法院现在有院级领导六人,除了鲁军魂在金镜山人民法庭不能参加院部的正常接待外,还有五名院级领导,从周一到周五,每名院领导一周接待一次,这样既能及时解决一些问题,院长的工作量增加得也不是很多,这应该是一个好的办法。现在是十一月下旬,从下个月开始就把这个制度执行起来。

皇甫新城在党组会上把自己接待邹东文的事情给大家说了一遍:“邹东文是我的同学,他可以很方便地直接找到我,及时地解决了问题。如果是别的当事人呢?他们怎么办?找不到你院长,那就只能找人大、找纪律检查委员会、找上级领导了?这不是在无形中给我们法院增加了很多本来可以避免的□□案件吗?大家工作是很忙。这一点我充分理解,工作忙也要有个轻重缓急,我认为应该把临江县法院的院长接待日制度建立起来。”

因为皇甫新城这一次态度很是坚决,大家也就不好再说什么。是啊,你很忙,难道作为一把手的皇甫新城就没有工作?一把手都亲自参与这种接待,你其他院领导还能够有什么理由说其他的?

经过一番热烈的讨论,《临江县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制度》出台了。按照该制度,自二00一 年十二月一日开始,临江县法院开展院长接待日活动,时间定为每周五下午的二点至五点半,参加院长接待日的领导为法院院级领导,除了党组成员、金镜山人民法庭庭鲁军魂外,其他院领导轮流排班,参加院长接待日。院长在接待当事人时,由院办公室的一名干警担任现场记录,为了保证院长接待日现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当事人因为情绪过激而产生意外情况,由法警大队派出一名法警现场维持秩序。院长可以要求被当事人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到接待现场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对于一些可以现场解决的问题应当争取现场解决,对于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在院长接待后,交由当事人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处理,原则上,案件承办人当日必须给予当事人答复,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对于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并经由接待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由,如果承办人推诿、不负责任,致使问题不能得到解决的,依照相关规定对承办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早几天,南城区法院的张笑佳院长发来邀请,请皇甫新城和郑源两人周六晚上去吃饭。十二月底,是机关里应酬比较多的时间,皇甫新城翻看了一下桌子上的台历,刚好周六晚上没有什么安排,便答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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