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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章 《法苑笔记》第二百五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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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勇回到江滨后,把相关调查材料转给江滨市公安局,并将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二00二年七月九日,黄世宝的母亲尚春花经向律师咨询得知,我国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便产生通过更改儿子黄世宝的出生日期以救儿子一命的想法。黄世宝的老家是古代晋国国都所在地,家乡附近有大量的古代墓葬,盗墓案件频发,文物造假现象也是相当普遍。尚春花曾亲眼看见有人将现代物品用火烤、烟熏的方法做旧,以谋取暴利。便自己手写了一张纸条,用烟熏的方法进行了做旧,谁知巧合的是,经技术鉴定,做旧后纸上写的时间与黄世宝母亲所说时间相当接近。再加上有着误差的骨龄测定,于是公安办案人员就接受了黄世宝母亲关于黄世宝年龄的说法,这样一来,黄世宝就成为了未成年。

公安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以伪造证据罪将黄世宝的母亲尚春花逮捕。

今天审判委员会需要研究四件刑事案件,十六名审判委员会委员悉数参加会议,李忠厚、王学峰、吴皓宇三人是第一次以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参会。

先由刑事审判二庭汇报黄世宝故意杀人案,因为黄世宝的年龄已经查清,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而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审判委员会一致同意合议庭的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世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黄世宝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世宝的母亲尚春花伪造证据罪则另案处理。

刑事审判一庭汇报的是一起运输毒品案,承办人为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秦时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良娟,女,汉族,21岁,蜀省仪宾市人,被捕前就读于江滨大学中文系现代汉语专业。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六时许,江滨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例行检查中,在本市三十一路公交车上,发现丁良娟携带的塑料袋中装有白色晶体状物。经检验为高纯度的□□,俗称□□,重四公斤。

当民警询问丁良娟塑料袋中是什么物品时,丁良娟回答:不知道,是别人让我捎带的。”

丁良娟向民警叙述了事情的经过:自己是从老家仪宾市到江滨大学上学。在火车上结识了一个三十出头的男子,小伙子很是热情,主动为丁良娟打开水、泡方便面,还给她零食,所以两人很快就熟悉起来。小伙子自称是蜀省志贡市人,是到江滨市做生意的。丁良娟问他是做什么生意的?小伙子说,什么生意赚钱就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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